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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实中,经常有一方在婚前购买房子,婚后加上另一方姓名的状况,可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破裂,在离婚时需要平均分配房产吗?近期,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典型案例。
石某(男)与周某(女)于2016年2月登记结婚。婚前,石某母亲全资为儿子购买房屋一套。2018年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,石某将周某登记为房屋共同共有人。但在此以后,两人的感情破裂。2021年9月,周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分割案涉房屋50%的份额。石某认为案涉房屋系母亲赠予自己的,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,且周某在离婚前两年内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石某与周某婚后缺乏沟通交流,双方已分居两年,感情确已破裂,应准予离婚。案涉房屋虽系石某母亲于双方婚前出资为石某购买,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双方名下,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。
综合考虑购房出资情况、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、双方对离婚均有过错以及周某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等情形,法院最终判决:准予石某与周某离婚,案涉房屋归石某所有,石某支付周某房屋价值25%的补偿。周某不服一审判决,提出上诉。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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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提示,赠予合同是赠予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,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予的合同。本案中,虽然案涉房屋系石某母亲于双方婚前出资为石某购买,但石某在婚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的加名行为应视为对周某的赠予,案涉房屋由个人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:离婚时,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;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,按照照顾子女、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。
本案中,法院并未机械对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,而是综合考虑购房出资、婚姻存续时间、离婚原因等因素确定女方获得25%的房屋价值补偿,既体现了对过错行为的归责,又有效防平衡了双方利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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